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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922号
原告常小飞,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
被告郭军现,男,1957年7月12日生,汉族。
被告登封市水务局打井队。
被告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小店镇马庄村第六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小飞诉被告郭军现、登封市水务局打井队、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小店镇马庄村第六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小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舒力
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
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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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