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在执行期间,
经营车辆,在家中进行土木工程建设,并采取变更联系方式、藏匿外地等方法,逃避强制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登封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登民一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郭某某一次性偿还田某某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2015年10月13日,本院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期间,郭某某家经营挖掘机、车辆,按期偿还车贷,并在家中进行土木工程建设,其有能力偿还田某某的借款,但郭某某仅偿还田某某4万元借款后,便采用变更联系方式、藏匿外地等方法,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郭某某与田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郭某某按约定履行协议,履行了偿还义务。郭某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逃避执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人民法院正常的活动,但鉴于其悔罪态度较好,积极履行偿还义务,并取得谅解,据此,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决不是一纸空文,除必要的家庭支出和罹患疾病等特殊情况外,被执行人必须将其财产用于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赠与、低价出售或用于其他事项等行为都将构成拒不执行,都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拒执罪这一有力武器,通过公诉和自诉两种途径来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