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案(公诉)
被执行人邓某某明知其在河南国龙矿业公司的工程款300万元已被法院冻结,仍与河南国龙矿业公司有关人员协商后出具委托书及分配清单,将该工程款违法转移给他人,致使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
基本案情: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王国某、倪国某诉邓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依王某某、倪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3074号民事裁定书,将邓某某在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龙矿业公司)的工程款300万元予以冻结,并于2013年12月25日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国龙矿业公司,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2014年2月21日,王某某、倪某某与邓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邓某某作为保证人自愿于2014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某、倪某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96万元,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3074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内容予以确认。因邓某某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偿还义务,王某某、倪某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6月18日对邓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期间,邓某某承诺以国龙矿业公司所欠工程款偿还借款。拘留结束后,邓某某明知其在国龙矿业公司的300万元工程款已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仍与国龙矿业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协商后,于2014年7月14日出具委托书及分配清单,当日,国龙矿业公司有关人员按委托书及分配清单内容将该300万元工程款违法转移给胡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邓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等人,致使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邓某某本应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却拒不履行,在被司法拘留后,恶意逃避执行,伙同他人转移财产,非法处置人民法院已冻结的到期债权,致使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到案后拒不认罪,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邓某某因犯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
典型意义: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是保障人民法院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也是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未经允许,严禁当事人和其他人员采取处置、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被执行人邓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处分人民法院冻结的工程款,致案件难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