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在执行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中国银行账户内,转入两笔30万元、40万元款项,上述款项已陆续以不等数额支出;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光大银行信用卡频繁在餐饮、副食品、加油站、医院等场所消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登封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分别作出(2013)登民二初字第200、201、202号民事调解书及(2014)登民二初字第34、3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陈啸某在调解书生效后两个月内偿还原告苏秋某、朱秋某、王伟某、郭彩某本金共计2000万元及利息。2014年9月11日,本院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中国银行账户内,转入两笔30万元、40万元款项,上述款项已陆续以不等数额支出;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光大银行信用卡频繁在餐饮、副食品、加油站、医院等场所消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张某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逃避执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人民法院正常的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决不是一纸空文,除必要的家庭支出和罹患疾病等特殊情况外,被执行人必须将其财产用于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赠与、低价出售或用于其他事项等行为都将构成拒不执行,都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拒执罪这一有力武器,通过公诉和自诉两种途径来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