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费缓减免规定(试行)
第一条 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执行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二条 被执行人申请缓减免交执行费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五)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六)确实需要缓减免交的其他情形。
准予缓减免交执行费用的,必须经执行局局务会研究讨论通过。
第三条 被执行人申请缓减免交执行费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对被执行人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第四条 经局务会研究准予缓减交执行费用的,缓交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减交比例不得高于70%。
第五条 严禁违规操作执行费的缓减免,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登封市人民法院
登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定制“失信彩铃”的实施意见(试 行)
为确保如期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破解执行难”工作目标,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活动空间,加强对其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助推诚信登封建设,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定制“失信彩铃”的目的是督促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文书判定的义务,维护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定制“失信彩铃”的被执行人范围为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认定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涉及行为执行,经明理释法后仍拒不履行的;涉民生类案件。
第三条 由法院执行员每月第一个星期一对所承办案件按照第二条标准进行排查,并将排查出来的手机号码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交给综合科,由综合科统一函送登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信委”)办公室。
第四条 法院执行员所排查手机号码须确系被执行人正在正常使用的号码。
第五条 “工信委”在接到法院函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须在24小时内将所涉手机号码发送给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并确保移送的手机号码及时安装“定制彩铃”。
第六条 “工信委”如未接到法院书面通知,严禁取消“定制彩铃”;接到法院书面通知后,要确保24小时内取消“定制彩铃”。
第七条 安装或者取消“定制彩铃”,法院和“工信委”均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并建档备案。
第八条 本意见由法院和“工信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登封市人民法院 登封市公安局
关于构建执行“110”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试 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要求,登封市人民法院与登封市公安局共同构建“110”执行联动机制,强化惩戒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助力诚信登封建设,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构建大执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执行获得感,构建执行“110”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处置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排除抗拒、阻扰执行的违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从根本上破解执行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执行“110”联动机制应遵循“依法、高效、协作”原则,对发现的被执行人及财产做到快速反应、及时控制、规范处置,时刻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督促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三、工作职责
1、市法院在执行指挥中心建立执行“110”联动服务平台,与公安“110”指挥中心对接,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62858160),值班人员由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组成,负责接受举报、组织协调、快速处置、下达指令及办理日常事务。
2、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及时受理有关执行案件线索的举报,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与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联络对接,并根据实际情况有效妥善处置。
四、工作要求
1、建立常态联络机制。市法院、市公安局要分别指定专门人员作为联络人,负责具体业务对接,并加强工作中的协调沟通。
2、畅通执行举报。市法院在执行立案时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110”告知书》,告知联系方式(含举报专线电话和承办人电话)。
3、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举报后,应甄别举报线索情况,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置情况。
4、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应及时受理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群众关于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的举报,并根据情况及时处置。对被执行人或财产应依法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对其他执行线索应及时移交执行指挥中心处理。
5、市法院定期向媒体、社会公开曝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住址或单位的名称及照片等有关信息,鼓励全社会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举报。建立案外人举报奖励制度,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
6、建立完善执行服务监督机制。开辟执行“110”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大对涉农民工、赡养、抚养等民生类案件的执行力度。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并做到及时反馈处理。
7、市法院与市公安局要定期召开“110”执行联动工作专项例会,互通执行联动情况,分析联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执行“110”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登封市人民法院 登封市公安局
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控车辆
协作细则
为解决被执行人车辆长期以来难以扣押的难题,提高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控效率,建立公安交管部门与法院执行机构的联动工作机制,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协助人民法院做好车辆查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建立联动、协作、长效的失信被执行人车辆联合查控机制,市公安局交管部门与市法院执行机构各明确一名正式在编人员作为联络专员,对查控信息实时沟通,负责处理查控车辆登记、扣押车辆交接和处置等相关事宜。
第二条 市法院执行机构需要查控被执行车辆的,应向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案件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三条 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收到市法院协助查控车辆法律文书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查控信息录入机动车计算机管理系统和车辆查缉布控系统进行查控。
第四条 市法院在接到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查控车辆通知后,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完成被查控车辆的交接。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业务、执勤执法等公务活动中发现市法院请求协助查控的车辆时,及时通知市法院执行机构,凭市法院出具的书面或电子法律文书协助查控车辆。
第六条 因协助查控车辆产生的拖车、停车等费用由市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条 对发现被查控车辆后,未按本细则规定办理,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视具体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在查控工作出现的疑难问题,由市法院、市公安局积极协调解决。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法院、公安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登封市人民法院
登封市公安局
2017年8月18日
登封市人民法院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
管理和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管理和科学使用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使其充分发挥执行指挥及涉执应急处置的强大作用,同时增强执行信息化应用,提高执行质效,保障执行安全,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执行局综合组为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的管理部门,设置管理员一名,专人专责,负责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的日常的保养维护、使用登记、回收保管、操作培训、现场演示等工作。
第二条、执行局综合组制作使用记录台账及收发保管台账,严密调度和科学支配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用得顺、管到位,从而发挥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的强大作用。
第三条、使用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必须在管理员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使用,严禁私自操作,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追究使用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严禁将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使用于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移交纪检部门,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条、因管理员疏于管理造成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损坏或者用于非工作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移交纪检部门,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条、对于陈旧老化的装备,经综合组负责人审批,报请院办公室维修或者更换。
第七条、本办法由执行局综合组负责解释或修订补充。
2017年1月6日
登封市人民法院
关于委托执行的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登封市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并由综合科层报省高院备案。
事项委托必须以机要形式送达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不需报省高院备案。
第二条 本院委托同级法院执行的,必须提供如下手续:
(一)委托执行函;
(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
(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
(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
电话;
(七)执行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第三条 委托执行时,执行员应当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一并移交受托法院处理,并在委托执行函中说明。
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法院时不足1个月的,执行员应当先行续封或者续冻,再移交受托法院。
执行员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理。
第四条 综合科负责最高院委托执行系统的管理及委托事项的登记、交办、督办事宜。
第五条 接收委托执行案件后,综合科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法院。
接收到异地法院委托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本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六条 综合科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托法院补办。委托法院既不补办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撤回委托,综合科应在层报省高院审批后,将委托材料退回委托法院,并作出书面说明。
委托执行案件退回后,本院已立案的,应当作销案处理。第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异地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区域。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行警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执行工作警务化的要求,强化执行强制力和威慑力,严厉打击失信行为,提升执行工作实效,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和惩戒力度,深化我院执行“五化”工作机制,顺利完成基本破解执行难得任务目标,结合执行工作实际。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核心任务,依托执行“五化”工作机制提升执行质效,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快速运转,以更好地做好执行工作,充分达到协助执行的最佳效果,开拓执行工作良好局面,从而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
二、组织领导
成立执行警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赵洪印担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小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执行警务保障工作。
三、工作部署
1、警力保障。为了顺利完成第三方评估,将法警局十五名干警分配到执行局各个小组,其中三个实施小组各分配三名法警,协助执行员完成点结案工作,综合组分配一名法警完成日常警务工作,另外三民法警完成各个案件文书送达工作及采取强制措施排除执行障碍等工作。针对执行工作任务复杂多变的特点,由法警局干警配合执行局干警,到房管局、不动产管理中心、车管所、各个银行完成查询、冻结、划拨等业务,参与实施查询、搜查、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及时发挥作用,对于躲避、拖延、阻碍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员不妥协、不手软,迅速采取措施排除执行障碍,有效地降低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2、警械保障。司法警察局将一批警用装备充实到执行局,强化执行装备建设,充分应对涉执紧急事件,确保执行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3、制度保障。建立执行警务保障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保障执行警务化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确保执行工作实现安全有序的良性循环。
四、工作纪律
1、强化大局意识,提高站位。司法警察局将站在我院工作大局,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决服从院党组的安排部署,将严格落实院党组要求,积极配合执行局完成各项工作,做好执行工作的坚强后盾,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
2、坚决服从领导,遵章守纪。“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半军事化管理的队伍,拥有优良的纪律作风建设,特别是素质建设。抽调至执行局的十五名干警,做到以赵院长和院党组为中心,真抓实干、踏实做事,全力配合执行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坚守法律道德底线,做好本职岗位工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登封市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暂行规定
为了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解放司法生产力,以及应对工作中出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同时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工作,同时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任务目标,探索涉执信访化解新形势,在我院“五点一线”审判管理新模式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创新“立、审、执”有机协调配合新机制,制定本规定。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上级法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落实目标责任管理为具体着力点,构建“立、审、执”立体有机协调配合联动新型工作机制。树立全体干警 “立审执一盘棋”的大局意识,依托“五点一线”审判管理新机制,强化封调禹顺多元化解平台功能发挥,形成充分合力,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为审判执行提质增效,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立、审、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赵洪印担任组长,党组副书记梁运奇担任副组长,各班子成员任小组成员。
成立“立、审、执”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院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民一庭庭长、立案庭庭长、执行局局长构成。
三、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部位,找准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有效衔接点。要求立案、审判、执行各部门要关注相邻环节的工作,将审判执行工作延伸至立案前端,从重点环节、部位入手,做实基础工作,积极为下一工作环节打好基础,形成工作合力,力争从源头上消除“执行不能”的隐患。
1、立案阶段:重视当事人信息采集,积极引导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线索,强化风险提示。加强当事人信息采集。
加强当事人信息采集,其目的就是解决被执行人难寻和被执行财产难找问题。对当事人信息进行采集主要包括对当事人本人及家庭主要社会关系基本信息的采集和对当事人财产状况信息的采集。对当事人本人及家庭主要社会关系基本信息的采集就是采集当事人及家庭成员家庭住址、暂住地、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等情况,及时了解被执行人的动向,从多个方面下手,尽可能地找到被执行人的行踪。对当事人财产状况信息的采集主要是采集当事人经济来源、财产状况、有无固定经济收入和劳动力,以及赡养、抚养、接受教育人的情况等,及时、准确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执行财产转移。在积极引导当事人提供对方财产线索的同时,我们还加强对税务、工商、金融、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可能存有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的单位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做好摸排工作,为进入执行阶段创造必要条件。同时,加强对当事人财产状况信息采集可以客观界定当事人的履行能力。
推行风险告知全程化制度。推行风险告知全程化制度就是明确告知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后果,充分认识申请执行的风险,慎重提出执行申请,促使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增强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对经初步审查,确认被执行人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的,耐心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在不影响时效的前提下,实行诉前调解,从源头上减轻审判执行压力。
2、审判阶段:重点提升审判质效和加强法律释明工作,为执行打好基础,减少执行阻力。审判团队一定要把审判质效当做生命线,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并认真做好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和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在判决书后附注裁判依据,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使义务人明确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要面临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觉履行。
3、 执行阶段:强化协调配合,深化执行“五化”机制,把握执行时机,果断采取措施,确保顺利执结。 “立、审、执”协调机制的建立,就解决了立案、审判、执行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主要是建立立案、审判、执行各部门之间的定期沟通联系和案件研判的长效机制。通过建立立、审、执联席会议制度,召集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干警,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针对立、审、执兼顾不够的问题进行定期分析和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立、审、执不协调的问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可根据案件情况积极联系立案、审判阶段的承办人员,认真听取案件情况介绍,以便尽快掌握案情,把握执行时机。执行人员也可以将案件不能执行的情况反馈给立案人员和审判人员,建议今后注重工作衔接。 “立、审、执”部门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一种工作关系。同时,我们针对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的问题,建立案件判前研判制度,整合审判资源,集中审判力量,严把案件事实关、质量关和案件的可执行关,为执行末端提供法律支撑。
(二)加强案件信息资源的收集、管理,实行信息共享
1、在立案和审判环节过程中加强当事人信息采集,注重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经济来源、财产状况信息的收集,为进入执行阶段创造必要条件。案件审理完毕后,审判人员应制作该案综合信息表,详细记载当事人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和调查到的财产状况。执行部门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在立案、审判部门收集信息的基础上,结合网络信息化查控,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被执行人基本情况、经济收入来源、财产状况、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等信息,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措施。
2、实行特殊案件汇报、通报制度。上一环节应对下一环节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工作意见。立案部门在审查立案时,要树立前瞻意识,对重大、敏感及可能引起上访的案件,应及时将案情向院领导作请示汇报,向相关审判、执行部门通报,并提醒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工作。
3、认真做好案件重要信息对接工作。加强案件信息收集、管理与共享,每一个阶段工作完成后,承办人员应制定案件信息表或情况报告,将案件重要信息全面移交给下一环节承办人;对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还应专门作相应介绍,避免在审判、执行时发生意外事件。
4、认真做好部门之间的日常工作交流。通过定期召开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减少意见分歧,统一工作做法,实现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互动。同时,就重大、疑难及特殊案件,还应适时召开个案协调会,进行个案磋商,研究处理意见。
(三)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着力提高调解的实效和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
一是将调解关口前移,对于案情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并且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及时进行开展诉前调解或进入速裁程序,采用门诊式庭审和表格式文书,简化庭审程序,快审快结。使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及时消除社会对立面,减轻社会压力。对于双方争议很大,案情复杂的进行繁案精审,从而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二是将审判执行延伸至立案前端。依托我院封调禹顺多元化解机制,将10万元以下小标的、抚养赡养等五类案件在诉前经封调禹顺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前端,分流部分简单案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四)强化工作作风,落实责任追究
加强干警作风建设,强化执纪监督,杜绝“三难六案”现象,消除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是确保执行工作的前提和保障。严厉督察工作中存在的懒散浮躁,因循守旧,方法简单,厌战松懈等现象。必须从思想上再学习,再认识,再提高,清理执行积案,解决法律“白条”问题,强化司法责任,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维护社会核心价值,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工作暂行规定
为保障本院执行工作的高效顺利开展,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组织调度及应急处置的指导作用,提高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确保执行质效,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我院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是本院执行要情处理及执行决策指挥;组织、调度执行力量,展开集中执行、快速执行、联动执行;执行警示预警;排查梳理执行线索;协调处置暴力抗拒执行和群体性突发事等的工作机构。
执行指挥中心成立执行指挥领导小组,由执行局支部书记任总指挥长,各组组长任执行指挥小组成员,全面统筹指挥协调执行工作。
综合组负责执行指挥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细则:
(一)执行指挥中心设置专人管理,专人值班。负责接受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并向本院指挥中心领导汇报听取执行指令;
(二)负责管理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筛查执行异常情况并发出警示并进行跟踪督办;
(三)处理执行指挥中心日常性事务;
(四)执行指挥中心由执行局综合组轮流值班。特殊时期根据情况增加值班人员,负责接听值班电话,省高院执行指挥中心点名签到。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确保通讯畅通,传达上级法院指挥中心指令,离开指挥中心超过 10 分钟视为脱岗,做好值班工作记录,及时做好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五)接到涉执紧急情况,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执行指挥领导小组,并按照相关指令统一组织、调度、指挥执行力量对紧急情况进行处置;
(六)执行信息情报收集和梳理,为执行指挥领导小组进行执行决策提供依据;
(七)其他应有执行指挥中心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值班工作纪律
(1)坚守岗位,做到不漏岗,按时交接班,确保值班连续性;
(2)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值班电话不得用干与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无关的事项;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4)管理和维护办公室值班通讯等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5)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热情耐心,不得推倭、训斥、习难。
第四条 违纪处理。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1) 接到上级法院指令或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执行指挥领导小组,导致严重影响工作的;
(2)致使导致执行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暂行规定的执行和实施情况纳入值周通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登封市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的规定
为破解财产保全担保难题,扩大财产保全案件比率,为判决后顺利执行打下基础,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由立案庭和业务庭在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时告知保全申请人,建议申请人优先选择使用。
第二条 担保数额不超过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的财产价值的30%,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三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四条 诉前和诉中保全立案当天,案件必须分流到执行局保全小组,郑州市内保全小组必须半天内完成,市外省内必须一天内完成,省外一至三天完成。
第五条 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保全小组向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网络查控告知书》。申请保全人欲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的,必须提供书面申请;申请保全人不愿通过查控系统查询的,尊重申请人意愿。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登封市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建立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的意见,切实维护家庭生活苦难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执行救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的使用坚持有限性、一次性、必要性和追偿性的原则:
(一)有限性。执行救助单案原则上不超过涉案标的的30%,具体数额上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二)一次性。一名申请人原则上只救助一次。
(三)必要性。不以结案为目的,以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无果或紧急情况下避免对申请执行人的不利后果进一步扩大为必要前提。
(四)严肃性。执行救助必须经局务会讨论后,报院赔偿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的适用范围:抚养、赡养、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邻里纠纷等涉民生类案件。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启动执行救助资金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人员已穷尽与案件相适应的执行措施;
(二)案件执行已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到位;
(三)案件经申请已程序终结或申请执行人同意救助后申请程序终结。
第六条 执行救助资金账户设在市财政局,救助资金与涉法涉诉资金混同,每年保证200万元循环使用。对于启动执行救助资金予以救助的案件,在后期执行中追偿资金也纳入执行救助资金账户中循环使用。
第七条 执行救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审批。由案件的承办人先报请庭长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承办人填报审批表及准备救助手续,报局长审批,局长批准后,报院赔偿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承办人要迅速落实,同时在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台账上登记,并将相关材料立卷备查。
第八条 救助后,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线索需要报结案的,承办人报庭长审核,制定追偿方案,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