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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内不思悔过 故意伤人罪上加罪

  发布时间:2010-07-02 16:56:26


    服刑犯王云发与同监室在押人员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后,居然“飞起一脚”将对方左脸踢成轻伤,结果罪上加罪,刑上加刑。7月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令人警醒的刑事犯罪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云发,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判其寻衅滋事罪刑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七个月零十四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零十四日。

    今年20岁的王云发,系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的一位农民。2008年12月1日,他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日。2009年11月5日,他再次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被现羁押在登封市看守所服刑。然而,再次入狱的王云发并没有认真反省自己,仅因言语不和又对狱友进行毒打。2009年12月25日晚21时许,王云发在登封市看守所B4号监室与同监室在押人员王某聊天时,因双方言语不和而发生争吵,王云发一怒之下,居然“飞起一脚”将对方左脸踢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左颧骨、左眼眶外侧壁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在被害人王某治疗期间,王云发委托家人先后赔偿了王某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8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云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又因其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但鉴于被告人王云发自愿认罪,且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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