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的王学军,本想偷点蔬菜换点小钱花,却不知此举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2010年6月28日,因涉嫌盗窃,王学军被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登封法院已正式予以受理。
检察机关查明:2010年1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学军在登封市区菜园路上海商场菜市场,从冯某菜摊上盗走3箱黄瓜、7包蒜苔。被告人李少刚明智上述蔬菜系被告人王学军犯罪所得,仍从中介绍销售给崔某。经鉴定,被盗蔬菜价值134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少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