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某运输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某交通运输公司和郑州市某交通运输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生效的判决,二被执行人应向郑州市某运输公司支付补偿款236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登封市某交通运输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集中送达平台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等手续,二被执行人收到后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表示公司现在比较困难能否分批履行,能否不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承办法官经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市某交通运输公司银行账户有大额存款并立即冻结,虽不够案件的全额执行标的,但也不像被执行人所称无履行能力,且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登记有很多车辆。承办法官立即与被执行人郑州市某交通运输公司联系,向其告知必须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不仅将对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还会将二个被执行人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封公司名下登记的车辆。二被执行人考虑到列入失信将会对公司影响较大后,主动联系承办法官,缴纳24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利息,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该案件申请执行人向承办法官说“自己预期的案件会执行到位,但没有想到会这么神速,法院的执行力度真强!”承办法官表示:不论执行相对简单的案件,还是有难度的案件,我们都不会退缩,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的权益都应该受到保护,执行一直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