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曹某因场地租赁问题产生纠纷,经双方多次私下协商无果后。曹某向登封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定:“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曹某支付20万元。”
因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曹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执行干警常自然先后多次通过电话或实地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辩称对判决有异议,执行干警告知被执行人如对判决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此期间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随后,该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执行。经多次督促无效后,登封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组织执行干警到登封市卢店镇被执行人汽车销售展厅,依法对被执行人正在展厅销售的吉利牌汽车二辆予以查封并扣押。
登封法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车辆后,被执行人主动找到执行干警说:“没想到你们法院动作这么大,来真的啊。我们愿意还款,马上还款。”并于5月30日向登封法院缴纳全部执行款项,该案执行完毕。
执行干警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