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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饲养动物需当心 致人损害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1-26 17:44:04



    “我养的狗咬住人了,我不在现场,也不是我指挥它咬人的,难道还需要我承担责任吗?”近期,登封市人民法院卢店人民法庭在处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被告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案情回顾:原告姜某途经被告某工厂的大门口,被厂内饲养的狗咬伤腿部,姜某报警,因被告某工厂拒绝赔偿,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卢店法庭民调员向被告工厂负责人王某询问了相关情况,王某承认当时狗未拴绳,并称事发当时其不在现场,也未故意指使狗咬伤他人,不应对姜某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庭及民调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对被告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责任。王某知悉相关法律规定后,表示愿意赔偿姜某的损失。同时,原告表示其并非是真的想“打官司”,只是想寻求一个公道,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最后在法庭的调解下,被告工厂负责人当即一次性赔偿原告姜某2000元,原告姜某撤回起诉,双方的纠纷自此了结。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时常出现饲养动物尤其是猫犬致人损伤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有些宠物通常比较温顺,但对陌生人可能会呈现攻击性,文明饲养动物,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不随意带入公共场所,不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既是保护他人健康,也是保护自己的利益。

责任编辑:登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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