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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薅羊毛”可刑!

发布时间:2024-07-15 16:05:30




    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持续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进一步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火墙,切实把“全民反诈在行动”宣传活动落到实处,登封法院选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简要案情

    2021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杜某为了套取某购物平台新客户优惠券、红包,分别利用高某等人的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注册两家平台店铺,后向亲戚朋友借手机号及验证码,通过自家经营的母婴店以搞优惠活动的形式吸引顾客,然后使用新注册账号领取优惠券后下单,进行虚假发货,共非法获利1.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并将非法获利全部退缴。

    裁判结果

    登封法院经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当庭宣判: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1.3万余元,退还受害平台单位。

    典型意义

    随着电商产业的发展,各种平台推出的“满减”“购物券”“买赠”等促销活动层出不穷,极大点燃了消费者的购物热情。然而少数人却动了歪心思,为利益铤而走险,故意钻平台漏洞,成为牟利“羊毛党”,造成不少企业损失惨重,也给自身带来了牢狱之灾。法官提醒,网络非法外之地,“薅羊毛”亦需守规,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责任编辑:登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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