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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剑执行”再亮剑,登封法院开展夜间执行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2024-10-30 15:21:20



    10月29日晚,登封法院全体执行干警在楼前集结完毕,随着一声令下,迅速出动,按照预定方案,组成两队奔赴执行现场,向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失信行为“亮剑”。

    安某与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登封法院,经审理,登封法院判决张某偿还2万元及利息,后张某未履行义务,安某向登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张某,传唤其解决问题,但张某一直未现身。

    此次集中行动,执行法官趁着夜色直奔张某家中,终于见到张某本人。但张某并不愿意履行义务。为此,执行法官依法拘传张某到执行局,到达执行局后首先对其进行了释法明理,但张某依旧没有偿还意愿,且态度消极。执行法官依法当场向其宣读拘留决定书,眼见要被送去拘留所,张某赶紧联系家里偿还了该笔欠款,该案成功执行完毕。

    法 官 提 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集中行动,登封法院坚持严格依法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并重,确保执行工作有速度、执行举措有力度、集中执行有成果。集中行动当晚成功结案10件,当场履行完毕2件,拘传被执行人3人。下一步,登封法院将继续开展错峰执行,充分、灵活、有效地运用各类强制措施,对逃避执行、拒绝执行等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最大限度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登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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