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佳佳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罪犯梁佳佳目前诊断为妊娠状态,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病例,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鉴定,2025年3月14日由河南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果为:早期妊娠状态。罪犯梁佳佳确系处于早期妊娠状态的怀孕妇女,符合国家五部委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
本院经审查,决定予以立案,现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即自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3日止)。欢迎社会监督,如有情况,请于4月23日17时30分之前向登封市人民法院反映,监督电话:0371-62858077(刑事审判庭)。通信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登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12科室。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