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5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
执行案号:(2025)豫0185执269号
被执行人:张宏杰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收款人一:郑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款金额:19696.76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案外人购买被执行人房产时,垫付了本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金。
收款人二:谢龙建
收款金额:526404.69元
收款人三:孔慧
收款金额:30900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评估房产产生费用
收款人四:河南省豫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收款金额:11613元
收款人五:广东中企华正诚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收款金额:37500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