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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闫立次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22 15:00:35


    罪犯闫立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罪犯闫立次患有严重疾病,向本院依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符合国家五部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1款规定。
    本院经审查,罪犯闫立次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本院决定予以立案,现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即自2025年12月22日至2025年12月24日止)。欢迎社会监督,如有情况,请于12月24日17时30分之前向登封市人民法院反映,监督电话:0371-62858152(刑事审判庭)。通信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少林大道登封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登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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