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柴喜军因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罪犯柴喜军患脑梗死、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住院病历等证明材料,证明罪犯柴喜军确系患有疾病的罪犯。
本院经审查,决定予以立案,现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即自2025年12月22日至2025年12月24日止)。欢迎社会监督,如有情况,请于12月24日17时30分之前向登封市人民法院反映,监督电话:0371-62858077(刑事审判庭)。通信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登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12科室。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