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
执行案号:(2025)豫0185执恢615号
被执行人:张宁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买受人垫付的房屋买卖税费
收 款 人:田闪闪
收款金额:28800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1月7日
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
执行案号:(2025)豫0185执恢615号
被执行人:张宁
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原因:张宁申请的住房保障费用
收 款 人:张宁
收款金额:50000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1月7日
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
执行案号:(2025)豫0185执恢615号
被执行人:张宁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优先受偿权
收 款 人:河南农商银行登封支行
收款金额:123357.43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1月7日
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
执行案号:(2024)豫0185执恢17号
被执行人:马俊超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依据生效的执行分配方案
收 款 人:弋现生
收款金额:599498.16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1月7日
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
执行案号:(2024)豫0185执恢17号
被执行人:马俊超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依据生效的执行分配方案
收 款 人:李海涛
收款金额:254255.4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1月7日
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
执行案号:(2024)豫0185执恢17号
被执行人:马俊超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依据生效的执行分配方案
收 款 人:薛武昌
收款金额:452009.6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1月7日
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
执行案号:(2024)豫0185执恢17号
被执行人:马俊超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依据生效的执行分配方案
收 款 人:河南博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款金额:17484.51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