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
1.执行案号:(2025)豫0185执2567号
被执行人:杨凌云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涉案房屋买受人曹宏洋多缴纳的房屋拍卖款
收款人:曹宏洋
收款金额:330000元
2.执行案号:(2025)豫0185执2567号
被执行人:杨凌云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涉案房屋买受人曹宏洋已垫付被执行人杨凌云需承担的税费
收款人:曹宏洋
收款金额:14027.42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