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明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李明因患有高血压3级、糖尿病I型、脑梗、心肌梗塞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服药、入院医治,后续需要接受血管搭桥手术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罪犯李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本院决定予以立案,现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即自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1月16日止)。欢迎社会监督,如有情况,请于1月16日17时30分之前向登封市人民法院反映。
监督电话:0371-62858080(刑事审判庭)。
通信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少林大道登封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