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
1.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恢37号
被执行人:刘毛星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转入经营者个人账户
收款人:杨瑞锋
收款金额:12784元
2.执行案号:(2020)豫0185执1390号
被执行人:张大伟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没有银行开户信息,需将案款发放至经营者魏利银行账户
收款人:魏利
收款金额:304元
3.执行案号:(2025)豫0185执2531号
被执行人:吴跃辉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拍卖房产,向买受人退房产过户垫付的税费
收款人:王娟
收款金额:51844.33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