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2月3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
1.执行案号:(2024)豫0185执2074号
被执行人:郑州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抵押权优先受偿
收款人:河南农商银行登封市支行(营业部)
收款金额:2047635元
2.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08号
被执行人:邹雄标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本院作出(2024)豫0185刑7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益。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受害人李阳损失32414.28元。李阳系本案受害人。
收款人:李阳
收款金额:6000元
3.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95号
被害人:赵朝峰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退赔被害人
收 款 人:赵朝峰
收款金额:8114.09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