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红丽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罪犯王红丽因患有小脑胶质瘤术后,多次因间断头痛头晕不适就诊;同时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陈旧性脑梗死、脑干梗死等心脑血管疾病,还伴有左耳突发性耳聋(平坦型)、耳源性眩晕、神经性耳鸣等耳部疾病,以及胆囊结石、孤立性肺结节、窦性心动过缓等病症,于202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证明罪犯王红丽确系患有疾病的罪犯。
本院经审查,决定予以立案,现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即自2026年2月4日至2026年2月6日止)。欢迎社会监督,如有情况,请于2026年2月6日17时30分之前向登封市人民法院反映,监督电话:0371-62858076(刑事审判庭)。通信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登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15科室。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