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2月4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
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433号
被执行人:孙燕娟、吴晓伟、张知锋、景如画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申请执行人张宸赫系未成年,将案款发给其法定代理人张鹏渊
收款人:张鹏渊
收款金额:5489.72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