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3月3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
1.执行案号:(2025)豫0185执恢298号
被执行人:郭建彬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郭建彬名下位于登封市徐庄镇高坡新村D区第一排第1号的房产,拍卖金额26万元,其中发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15万元,扣除执行费2375元,剩余68125元需发放至被执行人儿子郭帅琦。
收款人:郭帅琦
收款金额:68125元
2.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887号
被执行人:吕鹏飞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本院执行过程中,吕鹏飞替王宏利缴纳了罚金4200元,因该案王宏利应交罚金2000元,现需将吕鹏飞多缴纳部分2200元退还给吕鹏飞。
收款人:吕鹏飞
收款金额:2200元
收款金额:2200元
3.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39号
被执行人:高万涛、张振杰、王巧芳、宋要伟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本院作出(2024)豫0185刑初4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益。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王巧芳应缴纳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元。因现被执行人王巧芳缴纳6000元。应当退被执行人王巧芳2700元。
收款人:王巧芳
收款金额:2700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