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杨某诉被告某纺织品公司、景某某、薛某的健康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2日,被告某纺织品公司将其所属上海商场出租给被告景某某经营,租期二十年。景某某征得纺织品公司同意后,在商场楼顶又搭建一简易铁皮房并出租给被告人薛某使用。2009年5月1日,原告杨某从上海商场西侧胡同到菜市场买菜时,简易铁皮房西侧的铁皮夹芯板脱落,将原告砸伤。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
登封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被告某纺织品公司作为铁皮房的所有人,被告人景某某和薛某某作为铁皮房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均负有对铁皮房的管理职责及安全注意等义务,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