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
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602号
被执行人:杨育平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本院作出(2025)豫0185民初9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益。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执行人蒋志成15830.67元。因蒋志成未成年,需把案款打入蒋青海银行卡,蒋青海系本案蒋志成父亲。
收款人:蒋青海
收款金额:15830.67元
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10号
被执行人:李宁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本院作出(2025)豫0185刑初41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宁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三千六百三十一元继续追缴,退赔受害人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收款人: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收款金额:184元
执行案号:(2025)豫0185执恢505号
被执行人:杨斌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给被执行人发放租房过渡费用
收款人:杨斌
收款金额:50000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