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欢欢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因刘欢欢正处于哺乳期间,依法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决定予以立案,现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即自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14日止)。欢迎社会监督,如有情况,请于3月14日17时30分之前向登封市人民法院反映,监督电话:0371-62858077(刑事审判庭)。通信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登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15科室。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