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
1.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235号
被执行人:郝迎飞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法定监护人
申请执行人:郝俊宇
收 款 人:郭一慧
收款金额:5000元
2.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38号
被执行人:崔浩俊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本院作出(2025)豫0185刑初7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益。因扣划被执行人崔浩俊保险,该案已执行完毕,剩余案款应发放被执行人。崔浩俊系本案被执行人。
收款人:崔浩俊
收款金额:12152.08元
3.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917号
被执行人: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发放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费用
收 款 人: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
收款金额:11575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