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
1.执行案号:(2024)豫0185执恢287号
被执行人:张有争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扣划被执行人退休工资,需发放生活费2024年至2026年3月,共计19个月,每月500元。
收款人:张有争
收款金额:9500元
2.执行案号:(2024)豫0185执恢818号
被执行人:张作斌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发放张作斌2025年一年生活费1200元。
收 款 人:张作斌
收款金额:1200元
3.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409号
被执行人:刘海龙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本院作出(2025)豫0185刑初487号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刘海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耿帅闯损失八万五千八百八十九元。
收款人:耿帅闯
收款金额:3071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520623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