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
1.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607号
被执行人:史建设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法定代理人
收款人:田银红
收款金额:254元
2.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462号
被执行人:唐灵民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罚金6000已缴纳,多余部分需退还被执行人
收款人:唐灵民
收款金额:1390.59元
3.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10号
被执行人:李宁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本院作出(2025)豫0185刑初41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宁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三千六百三十一元继续追缴,退赔受害人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收款人: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收款金额:6000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520623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