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9日止。
1.执行案号:(2024)豫0185执560号
被执行人:刘鹏鹏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刘鹏鹏退缴违法所得42860元,应按受害金额比例发还受害人陈洁
收款金额:6857.6元
2.执行案号:(2024)豫0185执560号
被执行人:刘鹏鹏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刘鹏鹏退缴违法所得音42860元,应按受害人比例发还赵娜娜
收款金额:30859.2元
3.执行案号:(2024)豫0185执560号
被执行人:刘鹏鹏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刘鹏鹏退缴违法所得42860元,应按受害金额比例发还受害人杨晓琴
收款金额:2785.9元
4.执行案号:(2024)豫0185执560号
被执行人:刘鹏鹏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刘鹏鹏退缴违法所得42860元,应按受害金额比例发还受害人金纯希
收款金额:2357.3元
5.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988号
被执行人:王西有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发放给受害人李雪芹、贺春明
收款人:李雪芹、贺春明
收款金额:李雪芹4950元,贺春明4969.39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9520623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