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5日,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依法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登封市区崇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日珍街交叉口处时,将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胡某某撞到后驾车逃逸;后倒地的胡某某被沿崇高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常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小型轿车碾压,后常某某驾车逃逸。120到达现场后胡某某已死亡。经鉴定,胡某某应为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与常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并已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