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
1.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989号
被执行人:李二清
发放原因:退赔被害人。
收款人一:王财旺
收款金额:1636元
收款人二:杜建立
收款金额:422元
收款人三:刘马德
收款金额:1207元
收款人四:李晓杰
收款金额:80元
收款人五:张书娟
收款金额:422元
收款人六:张干臣
收款金额:310元
收款人七:侯小领
收款金额:121元
收款人八:刘雪平
收款金额:302元
2.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687号
被执行人:潘其远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发放给受害人吴巧红
收款人:吴巧红
收款金额:66000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