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止。
1.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313号
被执行人:杨水有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多缴案款退回被执行人杨水有
收款人:杨水有
收款金额:50元
2.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恢35号
被执行人:张晓辉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返还买受人魏傅凯垫付的税费
收款人:魏傅凯
收款金额:9579.71元
3.执行案号:(2025)豫0185执3653号
被执行人:李海森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买受人垫付停车费用
收款人:李娟
收款金额:12400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