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志府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罪犯韩志府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等疾病,于202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病例等证明材料,病例显示罪犯韩志府确系患有疾病的罪犯。
本院经审查,决定予以立案,现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即自2026年5月27日至2026年5月30日止)。欢迎社会监督,如有情况,请于5月30日18时30分之前向登封市人民法院反映,监督电话:0371-56510125(城郊人民法庭)。通信地址:河南省登封市中越办事处天中路与玉带路交叉口西北角中岳办事处院内登封市人民法院城郊法庭。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