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6月2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
1.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476号
被执行人:王航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评估费。
收款人:河南开源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收款金额:9690元
2.执行案号:(2022)豫0185执恢314号
被执行人:张淑香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张淑香生活费
收款人:张淑香
收款金额:9600元
3.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215号
被执行人:张丰娟、杨志福、杨亚伟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房产抵押权人
收款人一:河南农商银行登封支行
收款金额:322105.23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房产共有人,应发放剩余购房款的一半
收款人二:范柯丹
收款金额:148947.39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发放唯一住房租房费
收款人三:杨亚伟
收款金额:27187.38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