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6月5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
1.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09号
被执行人:卢书选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涉案房产评估费用
收款人:河南开源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收款金额:6300元
2.执行案号:(2025)豫0185执3463号
被执行人:刘家豪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租房费用
收款人:刘家豪
收款金额:60000元
3.执行案号:(2025)豫0185执恢254号
被执行人:梁国昌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退垫付过户房屋税费
收款人:魏征元
收款金额:115971元
4.执行案号:(2025)豫0185执恢254号
被执行人:梁国昌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租房费用。
收款人:梁国昌
收款金额:20000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