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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棵青菜之诉

登封市人民法院 岳青峰

发布时间:2011-12-01 16:10:39


    你敢”偷”我的菜,我就敢绑你一绳,你无理取闹在先,而我却被行政拘留,面对这样的处理结果,张伟就是想不通,为了讨回说法,农民张伟为此展开了不懈的诉讼。从这几棵青菜而引发的纠纷中,我们应该读出一些有价值的内容,那就是告诫那些在社会上占有相当数量的张伟们,现在是法治时代,你们的法治理念该变了。

                             基本案情

    张伟和李志都是农民且同居一村,据张伟讲,李志平时经常偷拿别人家的东西,李志也曾多次偷拿过张伟家的东西,当李志偷拿张伟家的东西被发现后,李志往往是起来就跑,等到你再找到李志时,李志就会死活不承认,为此张伟非常气愤,并且双方矛盾较大,成了农村所说的仇人。在应对李志偷盗的问题上,张伟总结经验后又多了一个心眼,那就是对待李志这样的人必须抓现行。

    张伟和李志居住的村庄土地平整,土质较好,水利条件便利,距离集镇又不远,村里人大都利用较好的自然条件一边种菜自己吃,一边把吃不完的菜拿到集市上去卖。张伟家就种植了一些蔬菜,他就是一边自己吃一边到集市上去卖。但由于当地的民风不太好,偷菜的事件不断的发生,为了使自己辛辛苦苦种植的蔬菜不被别人轻易的偷去,张伟不得不和其他种菜户一样晚上住到菜园简易房里去看菜。2010年9月是蔬菜成熟的季节,张伟又住到了菜园里看菜。

    2010年9月6日早上四点多钟,在菜园里看菜的张伟就早早的起了床,他今天需要到村子里去找人,起床后绕着菜园转了一圈发现菜园并无异常,然后又到家里干了些杂活,大概6点多钟就到村子里找人去了。走到村口时,他碰到了李志,李志两只裤腿上和脚上都是泥,看到李志的形象,张伟马上和自己的菜地联系了起来,因为自家的菜地是昨天刚浇过水,想到这儿,张伟就赶紧往自家菜地里赶,到菜地一看自己的将要成熟的芹菜被弄走了一片。张伟就顺着偷菜者落下的菜叶寻找偷菜者,结果还是找到了李志的家门口。听说自家的青菜再次被偷,张伟的妻子也赶到了现场,协助丈夫寻找偷菜者。

    到了李志的家里,李志不在家,李志的老婆在家,他们在李志家的地下室里发现了被偷的芹菜。张伟就问李志在何处,李志的老婆说李志不在家,张伟又问李志为啥偷他们家的芹菜,李志的老婆说不知道。张伟就让妻子在李志的家里看着现场,自己到村上去寻找李志。村里有座老奶奶庙,在老奶奶庙前,张伟找到了李志,找到李志后张伟就上前扭着李志胳膊把李志拉回了李志家。到了李志家里,张伟问为啥偷菜,李志不承认。再问他们家的芹菜哪儿来的,李志说是他妻子偷的。张伟妻子说,把李志捆起来捆到树上去。张伟也怕李志再跑了,于是就把自家树上的一根绳子解了下来,把李志捆在了李志家门前的一棵树上。

在捆绑李志的过程中,李志是竭力挣扎,不让捆绑,李志的妻子也上前阻挡捆绑,可是有几次都被张伟的妻子推翻在地,最终因李志的力气太小,不是张伟夫妻的对手,还是被捆在了自家门前的一棵树上。张伟捆定李志后,拨打了110电话。大约过了10钟,派出所的民警赶到了现场,在民警的干预下,张伟为李志解开了绳子。

    李志一直没有承认偷了张伟家的菜,李志被扭回家时见到了自己的妻子时,就呵斥自己的妻子说“你是馋着拽人家的芹菜干啥?”。在公安机关询问李志妻子是谁偷了张伟家的芹菜时,李志的妻子始终承认是她偷了张伟家的芹菜。问及偷芹菜的原因,李志的妻子说,自家和张伟家平时关系就不好,这两天自家的玉米被别人掰了,就怀疑是张伟干的,为了报复张伟,就偷了张伟家的芹菜。

                          相关机关的处理

    事件发生后,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张伟及妻子要求严惩偷菜者;李志则认为自己没有偷菜却遭到了张伟的无理捆绑,要求处罚张伟。

    公安机关在查明了事实的基础上分别对李志的妻子和张伟做出了处罚。

    对李志妻子的处罚。公安机关认定李志之妻偷盗张伟家芹菜十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李志之妻行政拘留七日。该处罚决定书已经执行到位,双方没有提出异议。

    对张伟的处罚。事件发生后,李志以张伟限制其人身自由为由,要求对张伟进行处罚。公安机关根据本案的事实认定张伟已构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三)项之规定,于是对张伟做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该处罚决定书做出后,张伟一直不服,先是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处罚决定书,然后张伟又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审又维持了处罚决定书。目前本案的判决书尽管已经生效,但张伟一直想不通这个道理。

                          引发的思考

    可以说本案诱因是一件非常小的小事,可就是这件小事所引发的问题,使我们不得不做出深入的思考,分析一下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提高对法律的认知水平用合法的方式维权。

    一个人认知水平的高低,是决定其为人处事效果好坏的基础。张伟对维权法律的认知还停留在六七十年代的水平,所以他使用的维权办法也只能是一些过时的方法,说的通俗一些,就是你偷了我的菜,你输理在先,我作为有理者当然可以绑你一绳。我们不能绝对的说这种方法就不对,因为在特定的时期,这种办法曾经是大家都认可的办法。到目前为止,有相当一部分人私下里还认可这种维权的办法。在这种认知水平之下,也就决定了他们认为自己维权方法是对的。可现在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我们的所作所为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法律规定这种维权的办法是违法的,那么张伟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可以说职能部门对张伟的处罚是完全正确的。通过这件事情,也告诉那些社会上的张伟们不要抱着自己认为的死理不开化,而是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提高自己对法律认知水平,从而达到用合法的形式维权的目的。否则就会像本案一样,你不但不能绑定别人,反而也只能是捆绑着自己。

    二是维权措施要合法得当

    在法制社会里维权措施要合法得当,否则,您的权利有可能不被保护。在本案中,是李志的妻子偷菜也好,是李志本人偷菜也罢,总的来说,张伟是受害者,他的利益毫无疑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张伟维权不当之处就在于偷菜事件发生以后,张伟不是通过职能部门去认定处罚偷菜者,而是自行先错误的认定了偷菜者,然后又擅自对自己认定的偷菜者做出了捆绑一绳的处理,张伟这种自行处罚行为,直接导致了张伟有理变无理,同时张伟并为此付出了代价。假如说张伟发现了李志夫妻是偷菜者,及时报案,让公安机关来处理此事,那么张伟的维权措施将始终是合法的,如果采取了这种办法,在本案中张伟永远是主动者,当然更不用说自己被扯进去了,从本案当中我们得出的经验就是维权措施一定要合法。

    三是个人不能取代职能部门执法

    职能部门的职责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取而代之,假如说您非要代为履行职责,那么您就是事实上的违法者。本案中,李志夫妻是否构成违法,该采取什么措施,本应由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去认定处理,张伟为了维权,却先走一步捆绑了所谓的嫌疑人,本应是公安机关采取的措施,张伟却代为行使了。在这个阶段,咋一看张伟就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就是张伟。也就是这种不当的行为构成了张伟事实上的违法。

    本案的诱因是非常小的,可像张伟这样对认知法律的人在社会上占的数量并不少,这类人要想达到真正的维权目的,就应当学习法律,正确的应用法律,改变滞后的观念,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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