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6月9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
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602号
被执行人:张金库、张银行、张建强、邢彦明、郭家瑞、刘冬冬、张金雷、张高祥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退赔被害人
收款人款项:
刘松强3950元
余海利7340元
许亚杰3900元
刘月美4360元
贺莉莉4080元
李伟华5890元
董振超4840元
张启 2848元
吴亚亚2850元
闫剑 2019元
赵方方1760元
于亚南8340元
王延军3550元
李红霞4360元
郑聪聪3800元
张英媛3716元
姬迎春4662元
毕顺定18907.33元
冉立建4900元
王煜泽504元
王凤霞4720元
王天征2420元
郑秀敏1004元
韩长远5500元
邢永志1100元
孟新庆920元
靳雪磊5710元
马元强2460元
王沼600元
陈俊偎660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