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
1.执行案号:(2025)豫0185执1917号
被执行人: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发放正常经营费用
收 款 人: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
收款金额:49714元
2.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350号
被执行人:张振彪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退赔受害单位登封市亨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 款 人:登封市亨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款金额:17993元
3.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556号
被执行人:袁少鹏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发放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抵押款
收 款 人: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
收款金额:264387.57元
4.执行案号:(2023)豫0185执4753号
被执行人:吴昊宝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吴昊宝领取生活费
收 款 人:吴昊宝
收款金额:32250元
5.执行案号:(2025)豫0185执1686号
被执行人:郭彩霞
发放原因:买受人申请退款
收 款 人:曹辉
收款金额:380000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