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莹玉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15 16:29:38
罪犯张莹玉因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因张莹玉正处于哺乳期间,依法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决定予以立案,现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即自2026年6月15日至2026年6月17日止)。欢迎社会监督,如有情况,请于6月17日17时30分之前向登封市人民法院反映,监督电话:0371-62858077(刑事审判庭)。通信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登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15科室。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登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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