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阳春市春城街道七星村本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已经尘埃落定。而对于周边一些饭店来说,一些参选者请客吃饭欠下的餐费至今没有结清。“饭店的菜都被我们吃光了!”每当聊及今年3月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七星村不少村民至今仍然一脸兴奋。(11月17日《南方农村报》)
民主是个好制度,但民主也有它的弊端,就像任何好的事情都会有缺陷,民主也可能被操纵。这一点就连欧美诸国也不例外。宪政学者加尔布雷斯曾撰文指出,“一位得意忘形的高级政治助手事后夸耀自己如何用钱收买黑人教会的牧师,让他们不要鼓动教区内的贫穷教民去投票。”我国的村民自治是1989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确定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至今已在中国农村实践了20余年,成为农村民主政治的基础。虽然在部分地区出现了村委会换届参选者轮番邀请村民吃饭等问题,但不能因此否定村民自治的方向,否认基层民主建设的成绩,因为民主的基础在于农民。
村民自治以来,竞争性选举引入村委会,民主大行其道。一方面,村干部通过人情互动不断进入各种熟人圈子,增加信任,赢得更多村民的认同,构筑村组治理的合法权威;另一方面,村干部通过人情互动持续扩大熟人圈子,实现“自己人”治理,增加搜集信息的渠道,降低村组治理成本。虽然对村委会换届参选者轮番邀请村民吃饭是否涉嫌“贿选”,从认定到查处有诸多困难的阻力。但是,困难和阻力并不意味着方向错误,恰恰凸显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急迫性,我们的民主程序和民主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民主制度迄今是人类所能找到的最好的制度,但民主制度的确立仅仅是个开端,还要培育出使“民主制度”有效运作的“社会心理文化”。村委会换届参选者轮番邀请村民吃饭,首先说明老百姓手中的选票有了分量,这是一件好事。虽然“村委会换届参选者轮番邀请村民吃饭”这其中既有利益的驱动,也有权力的驱动。但这应该是基层民主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也是民主进程中需要付出的成本之一。其次说明农村选举“不健康”,不但值得我们警惕,还应正视这个问题,进一步解读这个问题,而不是坐视丛林法则超越人们对法律与道德的信仰。
卢梭说过:“当人民腐化而可以进行贿选的时候,那就适宜于采用秘密的投票方式,为的是可以用不信任来制止贿选者。”我以为,村委会换届参选者轮番邀请村民吃饭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不力,在于有选举而缺少规矩,有民主而缺少法制。虽然法律规定,对“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破坏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举报。但举报的结果最多是“宣布当选无效”,真正因贿选而被判刑入狱的“凤毛麟角”。所以,遏制村委会换届参选者轮番邀请村民吃饭等“贿选”行为,不但要治标,更要治本。
首先,强化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程序地加强基层民主,进而 通过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农村民主选举法制化。
其次,建立由上至下的权力监督体系,强化公众监督、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保障选民在依法行使选举权的同时行使监督权,最终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确保选民依法公正的行使选举权,从根本上杜绝贿选现象的发生。
第三,扩大直选的范围等措施,建立选举中的阳光制度,对各种选举捐资加以规范和限制,并公布选举资金的来源。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要主动与信访、人大、政协及群团机关建立信息沟通、反馈的信息交流机制,把“民主监督”贯穿选举的始终。
最后,还应把贿选纳入《刑法》和相关法律惩治的范畴。如在《刑法》中增设“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罪”;如在行政诉讼救济中,应将行政机关在村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凡选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村民委会选举中侵犯了自己选举权利者均可对其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