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7月3日起至2026年7月5日止。
1.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367号
被执行人:张松生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退赔被害人
收款人:张俊娜
收款金额:340元
2.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817号
被执行人:张鹏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执行案件款优先退还受害人魏书道
收款人:魏书道
收款金额:97488.6元
3.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817号
被执行人:张鹏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执行案件款优先退还受害人陈军民
收款人:陈军民
收款金额:227473.4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