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7月7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
执行案号:(2025)豫0185执3759号
被执行人:荥阳市谷嘉甜品店(个体工商户)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区华与食品商行系个体工商户。因该公司没有公户,其经营者提供个人账户予以领款
收款人:聂振华
收款金额:560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