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
1.执行案号:(2025)豫0185执1917号
被执行人: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发放正常经营费用
收 款 人: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
收款金额:53323.66元
2.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408号
被执行人:李保须、马合海
发放原因:退赔被害单位
收款人: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收款金额:200元
3.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337号
被执行人:李建力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需退赔被害人
收款人一:宋松振
收款金额:150元
收款人二:黄治卫
收款金额:750元
收款人三:赵长法
收款金额:114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