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止。
1.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恢228号
被执行人:郑又铭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发放买受人张红亮垫付房屋税费14160元
收 款 人:张红亮
收款金额:14160元
2.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2293号
被执行人:冯超红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扣留冯超红保险现金价值该案件已结案,剩余金额退还被执行人冯超红
收款人:冯超红
收款金额:16950.19元
3.执行案号:(2025)豫0185执恢575号
被执行人:张跃辉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张跃辉领取2026年2月至2026年7月的生活费。
收款人:张跃辉
收款金额:6000元
4.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595号
被执行人:杨婷婷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发放买受人张亚凯垫付房屋税费
收 款 人:张亚凯
收款金额:24138元
5.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063号
被执行人:巴爱玲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发放给法定代理人
收款人:杨卫姣
收款金额:2635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