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8月7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
1.执行案号:(2019)豫0185执700号
被执行人:杨爱雪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申请执行人杨爱雪(曾用名)申请以新姓名杨雪为收款人,并提交派出所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新旧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本人已依法变更姓名为杨雪,身份证号码唯一不变,新旧身份证系同一自然人,不存在代领、冒领情形,将案款27500元发放至其本人名下银行卡账户
收款人:杨雪
收款金额:27500元
2.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817号
被执行人:王国强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退赔被害人
收款人:王金安
收款金额:1000元
3.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476号
被执行人:王航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买受人代缴增值税、个税等税费
收款人:高亚平
收款金额:46209.6元
4.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476号
被执行人:王航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返回给被执行人配偶张静房产份额
收款人:张静
收款金额:255926.86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