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
1.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恢174号
被执行人:张宏杰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买受人代缴印花税、契税、个税等税费
收款人一:王进才
收款金额:20327.4元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返回给被执行人配偶程艳华房产份额
收款人二:程艳华
收款金额:294836.3元
2.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476号
被执行人:王航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返回给被执行人配偶张静房产份额
收款人:张静
收款金额:127963.43元
3.执行案号:(2018)豫0185执1089号
被执行人:孙卫源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每年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绍伟50000元后,剩余款项作为被执行人孙卫源生活费。执行人孙卫源向本院申请领取自2025年8月至2026年8月生活费15200元。
收款人:孙卫源
收款金额:15200元
4.执行案号:(2021)豫0185执109号
被执行人:马艳艳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马艳艳工资系唯一收入,向本院申请领取自2024年7月至2026年7月生活费。
收款人:马艳艳
收款金额:17000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