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止。
1.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恢343号
被执行人:杨慧青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晓彦系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2025)豫0191执7661号案件被执行人,且郑州高新人民法院已向本院发出扣留提取案款裁定,现将该笔款项汇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收款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款金额:7912元
2.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993号
被执行人:刘胜军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案款已足额缴纳,多余部分需退还被执行人刘胜军
收款人:刘胜军
收款金额:4589元
3.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615号
被执行人:登封市商业批发公司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评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评估费
收款人:河南鑫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收款金额:30000
4.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278号
被执行人:张洗山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现需将被执行家属缴纳的款项退还被执行人家属
收款人:张亚木
收款金额:8076.14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