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9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
1.执行案号:(2023)豫0185执3367号
被执行人:李仁义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2023)豫0185执3367号案件申请人李仁义作为(2019)冀1102执恢162号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需对(2023)豫0185执3367号的案款进行扣留、提取。
收款人: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收款金额:21542.42元
2.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844号
被执行人:翟习文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申请执行人吕永琪为未成年人,本案执行款项由其法定代理人冯艳蝶代为领取
收款人:冯艳蝶
收款金额:3440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9月18日